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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代理
外汇留存比例
发布时间:2021-03-29 15:41
(一)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部件的出口(包括筹融资净创汇和项目出口部分)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全额保留50%(包括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的外汇,不另行分配)。
(二)军工部门出口的军工产品(不含民用产品)按当年实现的出口商品外汇收入的100%留成。
(三)属于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原油和成品油出口,当年按出口商品的3%留成。经国家统一分配计划批准,增加的原油和成品油出口将由委托单位专营。“煤代油”代理原油和成品油的特殊出口,按出口商品留成50%。留存外汇的余额应当在年度终了时上缴。
(4)各类外贸公司经营出口的商品,按出口商品的净创汇额(即扣除进口原材料、材料、辅助材料和设备等的外汇)留成30%。).
(五)除上述四项外,其他一般出口商品(包括军队生产出口的民用产品和原规定未留有的粮食、食用油、水泥、煤炭、钢铁、生铁、锌、加工出口原木)按当年出口商品外汇收入的25%留成。
(六)为解决各类外贸公司做好出口业务所需的外汇费用,出口商品留成按当年完成的出口商品收汇进行。各类外贸公司收取出口商品外汇,包括公司本身及其出口商品,由公司提取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各类地方外贸(工贸)公司,以及经批准有出口权的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统一提取分配给公司。外汇留成用于各外贸公司向国外销售出口商品、代理国外业务、提供业务信息、支付法律费用、租用寄售仓库、购买样品、支持出口企业小型自营加工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支付自有车船及仓储机械设备维修材料等。其留存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所有总行系统及各类外贸公司留存出口商品外汇收入总额的1%。出口原油和成品油(包括增产原油和成品油以及“以煤代油”)以及军事部门出口的军品不计入此项留存。
(七)广东、福建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一般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8)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保留的出口商品比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享受国家优惠。除西藏自治区仍保留100%的原规定外,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四个民族自治区保留50%的实际出口商品。青海、贵州、云南三省按实际出口商品保留50%的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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