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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结算?
发布时间:2021-03-29 15:54
出口结汇是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汇率支付等值人民币。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凡未经规定或批准,可以以现金形式保存的,必须结汇;未经规定或批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结汇。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根据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银行应分别办理结算或核算手续。不能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结汇方式有三种:收到后结汇、出口押汇、定期结汇。
1.外汇结算收据
收汇结汇,又称“先收后付”,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单据后,将单据发送给国外付款行进行付款,在收到付款将转入议付行账户的通知时,按现行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划拨给出口公司。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收汇结汇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可以电报要求收汇的信用证业务,因为要求电汇时收汇更快。
2.外汇定期结算
外汇定期结算是指议付行根据向付汇行索赔所需的时间,提前确定一个固定的结算周期(7-14天不等),到期后自愿将票款折算成人民币,转交给出口企业。
3.出口汇票
出口押汇,又称“付票结算”或“议付”,是指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购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票据和单据,从议付日至预计收票日的票面金额中扣除利息,余额根据议付日的报价折算成人民币,分配给出口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在购买跟单汇票后,成为汇票持有人,可以向付款行索要汇票的票款。银行同意进行出口押汇,是为了给出口公司提供融资,有利于出口公司的现金流。
在出口提单模式下,出口国银行将面临因开证行自身原因或单证挑剔而拒绝付款的风险。因此,目前我国银行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业务进行开票:
1.开证行信誉良好;
2.与文件一致的文件;
3.可由议付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
4.开证行不属于外汇短缺或发生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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